2017年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构筑建筑业2020蓝图,以及实现蓝图的路径。以施工企业为视角,我们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同时加上我们的一些分析,仅供参考!
一、传统建筑市场将出现负增长,传统企业或将面临不转型等死、转型找死的尴尬处境
《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7%,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这将意味着,传统建筑市场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现场浇筑式生产方式的建筑企业将面临更大的生存压力。
同时,装配式生产方式就目前情况看,也面临较多问题,例如:前期费用投入大、生产成本高、用户接受度有待提高,“十三五”期间将是建筑业从传统生产方式向装配式建筑方式转型的重要阶段,建筑企业将面临不转型等死、转型找死的尴尬处境,建筑企业需谨慎处之,最终结果如何仍需实践检验。
二、招投标方式将发生改变,市场竞争环境将改善
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试行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推进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促进招标投标过程公开透明。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推行提供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制约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三、企业资质标准将再次被修订,资质将被弱化
坚持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逐步构建资质许可、信用约束和经济制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加快修订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根据《规划》内容,透露出如下三点重要信息:
1.资质标准还将有重大调整,资质类别要减少;
2.对“挂证”的查处力度将更大,处罚力度会更大;
3.不管是企业资质申报,还是个人执业,信用将成为重要的考量指标。
四、推进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
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加大对各地区设置市场壁垒、障碍的信息公开和问责力度,为建筑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
五、探索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企业权益将得到保障
加强履约管理,探索通过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约行为。引导建设单位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信用评价结果,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建筑市场环境。
六、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
七、全面完成营改增、完善保证金制度
全面完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加强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完善相关政策,保证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 类保证金管理制度。
文件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建市[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指导和促进“十三五”时期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序言
规划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三定”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安排,本规划涵盖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造价等行业以及政府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标准定额、建筑节能与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背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建筑业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本规划旨在贯彻落实《意见》,阐明“十三五”时期建筑业发展战略意图,明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规划编制。本规划是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专项规划之一。编制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牵头,会同标准定额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人事司,共同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等单位编制完成。
规划实施。本规划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组织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进行规划实施评估、规划调整、协调促进工作。
一、建筑业发展回顾
(一)发展成就
“十二五”时期,我国建筑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3.48%,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8.99%;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3.19%;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 15.66%。2015 年,全社会建筑业实现增加值 46547 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6.79%;建筑业从业人员达 5093.7 万人,占全国从业人员的 6.58%。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继续增强,为推进我国城乡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做出重要贡献。
——设计建造能力显著提高。“十二五”期间,我国在高难度、大体量、技术复杂的超高层建筑、高速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核电核能等领域具备完全自有知识产权的设计建造能力,成功建设上海中心大厦、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一大批设计理念先进、建造难度大、使用品质高的标志性工程,世界瞩目,成就辉煌。
——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成效明显。“十二五”以来,建筑业企业普遍加大科研投入,积极采用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为代表的先进技术,围绕承包项目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提高创新能力,创造大批专利、工法,取得丰硕成果。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建筑业的融合发展,建筑品质和建造效率进一步提高。积极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基本建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
——建筑节能减排取得新进展。“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建筑节能标准进一步完善。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加大,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9.9 亿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降耗提速,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 445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规模不断扩大。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建立集中示范城(区),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成效初步显现。
——行业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十二五”期间,行业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执业资格人员数量逐年增加。截至2015 年底,全国共有注册建筑师 5.5 万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12.3 万人,注册监理工程师 16.6 万人,注册造价工程师 15.0 万人,注册建造师 200 余万人。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培训建筑农民工 700 余万人,技能鉴定 500 余万人,建筑农民工培训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技能素质水平进一步提升。
——国际市场开拓稳步增长。“十二五”期间,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保持良好增长态势,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年均增长9.3%,新签合同额年均增长 10.8%。2015 年,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 1540.7 亿美元,新签合同额2100.7 亿美元。企业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开拓取得新进展。企业海外承揽工程项目形式更加丰富,投资开发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明显增加。企业进入国际工程承包前列的数量明显增多,国际竞争能力不断提升。
——建筑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十二五”期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部门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缩减归并企业资质种类,调整简化资质标准,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积极推进统一建筑市场和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更加统一、公平的市场环境。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问题
——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建筑业大而不强,仍属于粗放式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规模化程度低,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生产方式落后,产业现代化程度不高,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市场同质化竞争过度,企业负担较重,制约了建筑业企业总体竞争力提升。
——建筑工人技能素质不高。建筑工人普遍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缺乏系统的技能培训和鉴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业企业“只使用人、不培养人”的用工方式,造成建筑工人组织化程度低、流动性大,技能水平低,职业、技术素养与行业发展要求不匹配。
——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行业监管方式带有计划经济色彩,重审批、轻监管。监管信息化水平不高,工程担保、工程保险、诚信管理等市场配套机制建设进展缓慢,市场机制在行业准入清出、优胜劣汰方面作用不足,严重影响建筑业发展活力和资源配置效率。
二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增速放缓,结构优化升级,驱动力由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核心的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关键时期。新型城镇化、京津冀协调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形成建筑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和宝贵机遇。尤为重要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十三五”时期深化建筑业改革,加快推进行业市场化、工业化、信息化、国际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综合判断,建筑业发展总体上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着市场风险增多、发展速度放缓的严峻挑战。必须准确把握市场供需结构的重大变化,下决心转变依赖低成本要素驱动的粗放增长方式,增强改革意识、创新意识,不断适应新技术、新需求的建设能力调整及服务模式创新任务的需要。必须积极应对产业结构不合理、创新任务艰巨、优秀人才和优质劳动力供给不足等新挑战,着力在健全市场机制、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升队伍素质、开拓国际市场上取得突破,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动力,努力实现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为目标,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为抓手,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为保障,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深化监管方式改革,着力提升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科学发展是建筑业发展的核心。必须大力推行建筑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加快传统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节能技术等融合,以创新带动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必须把握发展新特征,加快转变建筑业生产方式,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全面提升建筑节能减排水平,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改革是建筑业发展的动力。必须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围绕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健全制度体系,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壁垒和障碍,全面推动建筑业改革取得新突破,为建筑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坚持质量安全为本。质量安全是建筑业发展的根本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必须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及制度体系,为建筑业发展夯实基础。
——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统一开放是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消除市场壁垒,营造权力公开、机会均等、规则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引领,引导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建筑企业的对外工程承包能力,推进有条件的企业实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共同发展。
(三)发展目标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今后五年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市场规模目标。以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任务为基础,全国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7%,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5.5%;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7%;全国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 8%;全国建筑企业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年均增长 6%,进一步巩固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
——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促进大型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专业化施工,推进以特定产品、技术、工艺、工种、设备为基础的专业承包企业快速发展。弘扬工匠精神,培育高素质建筑工人,到 2020 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300万。加强业态创新,推动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型建筑承包服务方式和企业不断产生。
——技术进步目标。巩固保持超高层房屋建筑、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体量坝体、超长距离海上大桥、核电站等领域的国际技术领先地位。加大信息化推广力度,应用BIM技术的新开工项目数量增加。甲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在“十二五”期末基础上提高 1 个百分点。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节能标准要求,能效水平比2015 年提升 20%。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 50%,新开工全装修成品住宅面积达到 30%,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 40%。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
——建筑市场监管目标。加快修订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工程担保、保险制度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更加科学完善,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规则和格局基本形成。全国建筑工人培训、技能鉴定、职业身份识别、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完善。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基本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质量安全监管目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国家重点工程质量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建筑抗灾能力稳步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十三五”时期主要任务
(一)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
改革承(发)包监管方式。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试行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落实招标人负责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进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促进招标投标过程公开透明。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推行提供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制约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以工程项目为核心,以先进技术应用为手段,以专业分工为纽带,构建合理工程总分包关系,建立总包管理有力,专业分包发达,组织形式扁平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形成专业齐全、分工合理、成龙配套的新型建筑行业组织结构。发展行业的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先进管理技术和国际竞争力的总承包企业。鼓励以技术专长、制造装配一体化、工序工种为基础的专业分包,促进基于专业能力的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互联网+”模式整合资源,联通供需,降低成本。
提升工程咨询服务业发展质量。改革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式,研究制定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引导有能力的企业开展项目投资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咨询、施工指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完善注册建筑师制度,探索在民用建筑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
(二)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明确重点应用领域,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鼓励企业进行工厂化制造、装配化施工、减少建筑垃圾,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推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发展。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引导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住宅。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鼓励景区、农村建筑推广采用现代木结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逐步推广智能建筑。
强化技术标准引领保障作用。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建设,构建技术创新与技术标准制定快速转化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编制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建立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质量检验检测、验收、评价等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完善模数协调、建筑部品协调等技术标准,强化标准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建立以标准为依据的认证机制,约束工程和产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支撑。完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着力优化新技术研发和应用环境,针对不同种类建筑产品,总结推广先进建筑技术体系。组织资源投入,并支持产业现代化基础研究,开展适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培育国家和区域性研发中心、技术人员培训中心,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联盟。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支持基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三维图形平台的国产BIM 软件的研发和推广使用。
(三)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提高建筑节能水平。推动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普遍执行节能75%的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确保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要求。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探索实行比现行标准更高节能水平的标准。积极开展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从使用材料、工艺等方面促进建筑的绿色建造、品质升级。制定新建建筑全装修交付的鼓励政策,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成品交付比例,为用户提供标准化、高品质服务。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断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推广建筑节能技术。组织可再生能源、新型墙材和外墙保温、高效节能门窗的研发。加快成熟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技术向标准的转化。加快推进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建立全国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开展绿色建造材料、工艺、技术、产品的独立和整合评价,加强绿色建造技术、材料等的技术整合,推荐整体评价的绿色建筑产品体系。选取典型地区和工程项目,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基地和工程应用试点示范。
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制定完善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绿色运营等有关标准规范和评价体系。出台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生态城市规划技术准则,引导城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大力发展和使用绿色建材,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提升绿色建筑品质。加快建造工艺绿色化革新,提升建造过程管理水平,控制施工过程水、土、声、光、气污染。推动建筑废弃物的高效处理与再利用,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低碳环保、节能减排。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建筑节能减排监管责任,构建建筑全生命期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和稽查。建立规范的能效数据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明令淘汰建筑材料、工艺、部品部件的使用执法,保证节能减排标准执行到位。
(四)发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推动工人组织化和专业化。改革建筑用工制度,鼓励建筑业企业培养和吸收一定数量自有技术工人。改革建筑劳务用工组织形式,支持劳务班组成立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鼓励现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形成专业齐全、分工合理、成龙配套的新型建筑行业组织结构。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基本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构建统一的建筑工人职业身份登记制度,逐步实现全覆盖。
健全技能培训和鉴定体系。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制度。研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工人岗前培训。发挥企业在工人培训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开展工人岗位技能培训。倡导工匠精神,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试点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改革完善技能鉴定制度,将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努力营造重视技能、崇尚技能的行业氛围和社会环境。
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工资月清月结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生活环境。探索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搭建劳务费纠纷争议快速调解平台,引导有关企业和工人通过司法、仲裁等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五)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坚持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逐步构建资质许可、信用约束和经济制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加快修订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进电子化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履约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优化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设置,严格落实注册执业人员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改进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改革工程造价企业资质管理,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统一工程计价规则,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满足不同工程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完善政府及国有投资工程估算及概算计价依据的编制,提高工程定额编制的科学性,及时准确反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的市场变化。建立工程全寿命周期的成本核算制度,积极开展推动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各项新型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逐步实现工程造价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工程造价的监测及相关市场信息发布。
推进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加大对各地区设置市场壁垒、障碍的信息公开和问责力度,为建筑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健全建筑市场监管和执法体系,建立跨省承揽业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督办、协调机制,加强层级指导和监督,有效强化项目承建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
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履约管理,探索通过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约行为。研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信用评价,引导建设单位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信用评价结果,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建筑市场环境。
(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加大在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限制从业等方面的处罚力度,强化责任追究。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全面提高质量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进数字化审图,研究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后评估制度。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保障经费和人员,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探索推行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规范化,完善随机抽查和差别化监管机制,全面加强监督执法工作。完善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制,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建立完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建设。构建层级清晰、配套衔接的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强化强制性标准、优化推荐性标准,加强建筑业与建筑材料标准对接。培育团体标准,搞活企业标准,为建筑业发展提供标准支撑。加强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融合,通过提升标准水平,促进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水平提高。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提高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标准的一致性。加强中国标准外文版译制,积极推广在当地适用的中国标准,提高中国标准国际认可度。建立新型城镇化标准图集体系,加快推进各项标准的信息化应用。创新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加快构建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双随机”机制。
(七)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
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的国有建筑企业监管考核机制,放开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用人权和资源调配权,理顺并稳定分配关系,建立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长效机制。科学稳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健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机制,引进社会资本,允许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有效途径,规范董事会建设,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引导民营建筑企业继续优化产权结构,建立稳定的骨干队伍及科学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
大力减轻企业负担。全面完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加强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完善相关政策,保证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 类保证金管理制度。广泛推行银行保函,逐步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维修金担保等制度。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的工作机制和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创建技术研发中心,加大科技研究专项投入,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及产品,形成完备的科研开发和技术运用体系。引导企业与工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进行战略合作,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重点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
(八)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充分把握“一带一路”战略契机,发挥我国建筑业企业在高速铁路、公路、电力、港口、机场、油气长输管道、高层建筑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比较优势,培育一批在融资、管理、人才、技术装备等方面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提高国际市场份额,打造“中国建造”品牌。发挥融资建设优势,带动技术、设备、建筑材料出口,加快建筑业和相关产业“走出去”步伐。鼓励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合作,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合作,共同有序开拓国际市场。引导企业有效利用当地资源拓展国际市场,实现更高程度的本土化运营。
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加强地区和国别的风险研究,定期发布重大国别风险评估报告,指导对外承包企业有效防范风险。完善国际承包工程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多部门协调的国际工
程承包风险提示应急管理系统,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加强政策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完善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在投资保护、税收、海关、人员往来、执业资格和标准互认等方面的合作机制,签署双边或多边合作备忘录,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加强信息披露,为企业提供金融、建设信息、投资贸易、风险提示、劳务合作等综合性的对外承包服务。
(九)发挥行业组织服务和自律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订立行业规范及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规范行业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自律作用。提高行业组织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制定团体标准、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政策建议等方面的服务能力。